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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段玉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59号罪犯段玉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2月29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对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段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段玉华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财产损失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财产损失,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玉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