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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升与黄昌军、张丹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黄昌军,张丹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583号原告:高升。被告:黄昌军。被告:张丹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升与被告黄昌军、张丹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昌军、张丹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撤回对被告黄昌军、张丹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高升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