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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谢守兰,陈天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万,谢守兰,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54号申请人陈天万,男,生于1970年12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谢守兰,女,生于1963年9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彭华,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天万、谢守兰诉被申请人彭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天万、谢守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称由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现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华所有的渝F2XX**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天万、谢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华所有的渝F2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爱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