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荣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65号罪犯张荣付,男,汉族,文盲,1972年9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荣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荣付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荣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