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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鲁原与房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原,房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鲁原,男,1984年08月03日生。被执行人房海涛,男,1966年02月26日生。关于申请人鲁原与被执行人房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被告房海涛自愿分五批偿还原告鲁原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其中于2015年8月1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5年9月1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5年11月1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5年12月17日前偿还10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如房海涛到期为给付上述借款,房海涛自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房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鲁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海涛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鲁原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