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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姜立海与李学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海,李学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袁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朱东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458号原告姜立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学虎,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70264-4被告袁波,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09495-9被告朱东振,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413447-9本院审理原告姜立海诉被告李学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袁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朱东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由原告姜立海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