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69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地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宝俊卿,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志钢,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