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柴勇与李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勇,李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柴勇,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振生,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柴勇申请李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滑城民初字第33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振生应支付申请人柴勇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5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6执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