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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文堂与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堂,王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堂,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被执行人王青山,男,1949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长子县。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青山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青山某县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有固定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青山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的工资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卫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