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明与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明,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常明,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春富,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常明与被执行人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31397元(含案件受理费566元、执行费3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