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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翟润莲申请执行董有祥、高翠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润莲,董有祥,高翠花,王金花,樊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翟润莲,女,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董有祥,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生,高中文化,察右后旗人,个体,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高翠花,女,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王金花,女,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樊泽彪,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有祥、高翠花、王金花、樊泽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察后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有祥、高翠花、王金花、樊泽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有祥所有的在察右后旗白镇桃园佳园小区房屋拆迁补偿门脸房一套100平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预查封被执行人执行人董有祥所有的在察右后旗白镇桃园佳园小区房屋拆迁补偿门脸房一套100平米。2、预查封的效率等同于正式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