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黎万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万亨,的亲属冉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万亨(绰号:不当亨),男,1944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4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被告人的亲属冉某甲,男,现年46岁,重庆市石柱县人,系被告人黎万亨的女婿。指定辩护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万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俐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万亨及其亲属冉某甲、指定辩护人游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黎万亨发现其放在枕头下的180.00元现金不见了,认为是其妻子即被害人冉某乙偷走,遂与其发生争执。后黎万亨用拳头和火钳殴打冉某乙的头、背、手、腿等部位,导致冉某乙手部、腿部受伤,多根肋骨骨折。当日下午4时许,黎万亨发现冉某乙已死亡,遂打电话将冉某乙死亡的事情告知其女儿黎某甲,后黎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害人冉某乙系严重冠心病基础上,外伤致肋骨多根骨折造成呼吸运动障碍合并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对其死亡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黎万亨案发时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黎万亨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黎万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万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万亨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黎万亨表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黎万亨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黎万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害人冉某乙系被告人黎万亨的妻子,冉某乙患有冠心病和慢性肺部疾病,对其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量刑时请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万亨与被害人冉某乙系夫妻关系,住石柱县XX镇X村X组X号。2014年8月3日9时许,黎万亨认为冉某乙将其放在卧室枕头下的180.00元现金偷走,遂让在地里干活的冉某乙回到家中,二人因此发生了争执。后黎万亨用拳头、火钳等对冉某乙实施殴打,导致冉某乙手部、腿部等部位受伤。其中,肋骨多根骨折。黎万亨见冉某乙手部、腿部流血,并用药酒、柴灰对冉某乙的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16时许,黎万亨在其卧室看完电视后下楼,发现冉某乙已死亡,遂出门借他人手机给女儿黎某甲打电话,将冉某乙死亡的事情告知了黎某甲。23时许,黎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民警前往黎万亨的家中将黎万亨控制,并于次日将黎万亨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4年8月1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冉某乙的心血、胃及胃内容物、口腔拭子检材及冉某乙家中提取的“除草伴侣”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冉某乙的心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7mg/100ml。2014年10月9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1.黎万亨案发时诊断为与文化有关的精神障碍;2.黎万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2月2日,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冉某乙系严重冠心病基础上,外伤致肋骨多根骨折造成呼吸运动障碍合并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对其死亡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本案于2014年8月4日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黎万亨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黎万亨的到案情况。4.冉某乙的病历资料。证明冉某乙曾在临溪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相关情况,2013年12月的病历资料显示其被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胆结石。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4日14时23分至14时43分,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对现场提取的火钳一把、“除草伴侣”牌除草剂一包、“除草伴侣”牌除草剂空包装袋两包、扫帚一把予以扣押。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4日22时28分至22时40分,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对黎万亨依法进行身体检查,并将黎万亨外衣兜内沾有血迹的纸币予以提取,后法医对黎万亨右手拇指指甲缝擦拭物、右手食指指甲缝擦拭物、左手拇指指甲缝擦拭物、左手食指指甲缝擦拭物进行提取、封存,后依法采集黎万亨的左手食指指血一份。7.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4日13时10分至13时15分,黎某甲辨认停放在石柱县XX镇X村X组X号黎万亨家中的女性尸体系冉某乙。8.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黎万亨对自己殴打冉某乙等具体位置进行辨认的情况。9.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9月7日,在公安机关找来不同特征的七把火钳中,黎万亨辨认出案发时自己殴打冉某乙时所使用的火钳。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4日6时40分至19时30分,石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并对现场血迹、火钳、呕吐物等进行了提取。11.渝公鉴(DNA)[2014]5340号DNA鉴定书。证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1号、11号、12号、15号、16号、17号、20号、22号、23号血迹、黎万亨身上带血的纸币与冉某乙心血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58×1019;黎万亨右手食指指甲缝“擦拭物”与黎万亨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84×1019;黎万亨右手拇指指甲缝擦拭物为混合基因,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黎万亨血样所有基因型;现场21号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冉某乙心血血样所有基因型。11.渝公鉴(毒化)[2014]1778号检验报告。证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冉某乙的心血、胃及胃内容物、口腔拭子检材及冉某乙家中提取的“除草伴侣”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冉某乙的心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7mg/100ml。12.渝公禁(病理)[2014]145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证明石柱县公安局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冉某乙进行病理检验,病理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管腔Ⅲ级狭窄,左冠状动脉旋支管腔Ⅱ级狭窄;局灶性心肌炎,心肌细胞变性,心肌间质出血;脑水肿;干细胞坏死;肾脏囊肿,肾小球硬化;小动脉硬化症(累及脑、肺脏、肝脏、脾脏)。13.石公鉴(尸)字[2014]1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石柱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冉某乙系严重冠心病基础上,外伤致肋骨多根骨折造成呼吸运动障碍合并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对死亡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14.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4]精鉴字第102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10月9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黎万亨案发时诊断为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黎万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5.证人黎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黎万亨和冉某乙的女儿。2014年8月3日下午5时许,她回家听女儿说:“外公打电话说外婆死了”,后她用自己的电话拨通她父亲黎万亨打过来的电话号码,她父亲接听的电话并说:“你妈死了,我就要去死了”,接着,她让父亲将电话给旁边的人接听,崔某某接听时说:“你妈是死了的,你不要急,先回来了再说。”后她和她的两个舅舅,她老公、儿子共五人一起去街上,买完办理后事的东西约晚上11时许,她舅舅说要去派出所打招呼,害怕到了之后黎万亨不让进屋,她们就到了派出所,之后,跟着民警到了XX镇X村老家。民警到了之后将她父亲黎万亨带走。法医尸检时看见母亲冉某乙脚上有血。周围邻居有人说当天她父亲和母亲在屋里打架。以前她父亲黎万亨经常打她母亲,去年冬天她母亲被黎万亨打伤后住院了几天。她感觉父亲黎万亨精神应该没有异常,只是信教,满脑子都是那些东西,经常看一些迷信方面的书。16.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他在黎万亨家门前地里干活,听见黎万亨家二楼传出冉某乙“哎哟妈哟”边叫边哭的声音,黎万亨说:“你还要叫唤,你说不说”。他猜是黎万亨和冉某乙在打架,因为以前二人也经常打架。他站在地里喊黎万亨,黎万亨出来在二楼走廊上看了他一眼后回到屋里,后他又听见冉某乙叫唤的声音。他在黎万亨家门前地里干活约半小时,期间,冉某乙一直在叫唤和哭。他回到家里对彭某某说该事情,彭某某说已经打了好一阵了。下午2时许,黎万亨一人到他家东拉西扯说了约半小时就离开了。下午6时许,崔某某告诉他说:“黎万亨下午来找我,说冉某乙死了,还叫我去帮他弄方料(棺材)。黎万亨整天不干活,只想到自己成神成仙,整天迷信、造谣。”1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日下午5时许,黎万亨来找他说冉某乙死了。他问黎万亨冉某乙是怎么死的,黎万亨说是其打死的,用火钳打了冉某乙的腿部和胯部。后黎万亨找张某某借电话给其二女儿黎某甲打电话,接电话的好像是黎万亨外孙,黎万亨在电话中说:“你给你妈和爸说,你外婆死了,冉某乙死了。”挂电话不久,黎某甲打来电话,黎万亨在电话中说:“你妈死了,隔两天我也要去死了。”黎某甲问怎么死的,黎万亨说:“是我打死的。”后黎某甲让他接听电话,让他过去帮忙。他说其一个人没有办法。后黎某甲又打电话来让他将黎万亨看住。黎万亨平时在家自己不做农活,也不准冉某乙做农活,只要冉某乙有点钱,黎万亨就要找冉某乙拿出来,冉某乙不给,黎万亨就动手打冉某乙。黎万亨没有精神病,只是平时说其有本事,会算卦,是做善事。18.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黎万亨和冉某乙关系不好,冉某乙2014年7月底从其女儿黎某甲家回到X村的这段时间,黎万亨打了冉某乙三次,前两次是听别人说的,第三次是她听到的。2014年8月3日早上8时许,在她地坝处,听到黎万亨家传来两、三声冉某乙“哎哟妈哟”的叫声。周围的人对黎万亨和冉某乙打架已经习以为常了,开始有人劝,后来就没有去劝了。之后,隔了5、6分钟,她就没听到冉某乙叫唤的声音了,冉某乙发出的声音是被打后发出的声音。当天中午,黎某乙到她家院坝说:“不是怪我见死不救,我上不去,他们楼上搞得乒乒乓乓的(响声很大的意思)”。黎某乙这么说,她就知道说的是黎万亨和冉某乙。她妈说“他们早晨就打起,打好一阵了,我们才吵架,不可能去劝。”黎某乙还说黎万亨好像拿了木方在打冉某乙,其喊了黎万亨两声,黎万亨从楼上门口出来看了一下。黎万亨应该没有精神病,她只是觉得黎万亨信迷信。19.证人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日上午8时许,他挖“折耳根”(鱼腥草)到黎某乙家附近,黎某乙看见后和他一起往黎万亨家方向走,黎某乙在黎万亨家前面地里除草,他也在黎万亨家附近挖鱼腥草,后他听见黎万亨在楼上骂冉某乙,还有乒乒乓乓的声音。约10时许,他从“斗笠山”(小地名)回来在黎万亨家附近,黎某乙已经离开了,他跑到黎万亨家后面,透过窗户看到冉某乙往楼上跑,黎万亨就在后面追,后黎万亨将冉某乙拉到厨房,边骂边动手打冉某乙,打得还有点凶。冉某乙坐在椅子上喊痛,黎万亨说:“你痛我也不管你”。后黎万亨接着打冉某乙。他知道黎万亨是什么人,去劝也不会有什么效果,所以他没有进去劝说。黎万亨断断续续打了冉某乙约一个半小时,是手掌打冉某乙耳光,用拳头打冉某乙背部,打的时候力气很大,打在冉某乙身上后响声很大。他看到中午12时许才离开黎万亨家的,当时冉某乙是闭着眼睛,没有说话。4日早上8、9时许,他听说黎万亨将冉某乙打死了。黎万亨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只是脾气暴躁,性格不好,经常动手打冉某乙,黎万亨信迷信,有时还给人算八字,还说地球要爆炸等,也不准冉某乙干活。2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黎万亨到她家借手机用,说给其二女儿黎某甲打电话,还说冉某乙死了。她将手机给黎万亨,电话接通后,因她大伯崔某某就在她家附近干活,她就喊其大伯回来,后她听黎万亨打电话说:“我是黎万亨,冉某乙死了,我给你们放个信,我也活不了几个小时了,我也要回去死了。”对方接电话的好像是黎万亨的外孙女,黎万亨还说“你给你妈说”。这时,崔某某干活回来就问冉某乙是怎么死的,当时她在屋里干活,仿佛听见黎万亨在说:“吃药”。当时,手机还在黎万亨手里。后她就离开约10分钟,回来只有崔某某一人将电话拿来给她,后黎某甲又打来电话,崔某某接听的电话,应该是黎某甲让崔某某去帮忙。后崔某某将电话给她时,说黎万亨告诉其和冉某乙打架的。她感觉黎万亨精神正常,就是人太懒,不干活,还不准冉某乙干活,还要打冉某乙,冉某乙收点庄稼卖点钱,黎万亨就要把冉某乙的钱全部拿走。21.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日下午4时许,他到陡坎子(小地名)地里干活,约晚上7时许,黎某丁割草经过他干活的路边,听黎某丁说其接到几个电话,说冉某乙死了。黎某丁走后约十分钟,他看见黎万亨走到他干活附近的小路,他问黎万亨在干什么,黎万亨说:“我出来散下心,我媳妇死了。”晚上7时30分左右,他回到家里想到其和黎万亨是邻居,还是去看一下,后他走到黎万亨家屋前,黎万亨拿着锄头回来,说是在给冉某乙看坟地。他就跟着黎万亨进到厨房,问冉某乙是怎么死的。黎万亨说冉某乙是在厨房椅子坐着死的,其和冉某乙在家里吵架和打架的,他走的时候冉某乙还坐在椅子上,在黎某乙家回来,冉某乙就已经死了,冉某乙可能在家喝药的。黎万亨近七、八年都不干活,最近一、两年也不准冉某乙干活,还经常打冉某乙和他孩子。黎万亨没有出现过精神异常,主要就是信迷信。22.证人冉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日下午4、5时许,她妈妈黎某甲放在家里的电话响了,是她接的电话,她听到外公(黎万亨)在电话里说:“素英啊,你妈死了。”当时,她说不是黎某甲,但外公可能听不见,还在重复说那句话,并喊她妈妈到临溪来,之后,外公就把电话挂了,后她就去街上将外婆死了的事情告诉了她妈妈。她平时和外公接触得不多,只知道外公在信教。23.被告人黎万亨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4年8月3日9时许,他吃过早饭去卧室看电视,后去看枕头下存放在那里的180元现金还在不在,结果不在了。他就认为是他妻子冉某乙将钱拿走了,因为冉某乙之前拿过他几次钱。冉某乙在家后面干活,他就将冉某乙喊到卧室,让冉某乙将钱拿出来。冉某乙不承认拿钱的,还说给他200元钱。他不要冉某乙的钱,只要冉某乙将原物还回来,但冉某乙始终不承认拿钱的。期间,他用手掌和拳头打冉某乙的头部和背部,殴打时间持续了约半小时,冉某乙头部被打淤青了。后他又将冉某乙拉到厨房,但冉某乙还是不拿钱出来,他就拿着菜刀吓冉某乙说:“你再不给我,我就把你的手剁断”,后又拿起火钳吓冉某乙,便跟着冉某乙到了冉某乙睡的房间,冉某乙又一人上楼去找,都没找到。后冉某乙出来到堂屋准备开门逃跑,他见到后将冉某乙拉回堂屋,用火钳使劲朝冉某乙的手和脚打,将冉某乙手背和腿部打流血了。他看见后把冉某乙扶回厨房的椅子上坐着,拿药酒擦拭伤口,又抓柴灰将伤口敷上。后冉某乙要喝水,他舀了两次开水给冉某乙喝了,冉某乙喝完就吐了,便说肚子痛,让他去拿蓑衣放在地上,躺着舒服些。他没有去拿,直接出门到黎某乙家耍了一阵,那时约中午1、2时许。黎某乙家正在吃午饭,黎某乙还喊他喝酒,他就喝了点酒,吃了点辣椒,他对黎某乙说:“我心里不安逸,我对冉某乙那么好,她还要来害我,跑了这么多回了,我今天跟冉某乙在扯皮(产生矛盾的意思)”。他耍了约半小时回家,看见冉某乙在椅子躺着,嘴巴张开,脚上还在流血,他没有管,就上楼看电视了,一直到下午约3、4时许,他下楼去看冉某乙,发现冉某乙没有了气息。后他准备给其二女儿黎某甲打电话,因手机没话费就去张某某家借电话打给黎某甲,是他外孙女冉某丙接听的电话,他就给冉某丙说:“你外婆死了,让你爸、妈来安排后事。”说完后他就挂电话了,张某某和崔某某在旁边听见了的。后他回到家里等女儿来,他听见冉某乙的手机在响,便拿起电话接听了,是他大女儿打来的电话,后他又用该电话给黎某甲打了电话,黎某甲说不来。后他心里不安逸就去房子附近走了一圈,碰见在地里干活的谭某乙,他告诉谭某乙说他和冉某乙“隔列”(发生矛盾的意思),现在冉某乙死了,他出来散心。谭某乙问冉某乙怎么死的,他就给谭某乙说:“你怎么话都听不懂,两个人‘隔列’,是打死的也是打死的,不是打死的也是打死的。”说完他回到家里,看见冉某乙右腿上伤口还在流血,他就用盆子打水将冉某乙右腿上的血洗了一下,血水流到地上,他就用柴灰将血水盖住,便将冉某乙抱到堂屋,放在木板上躺着。后他又到厨房,将冉某乙吐的东西和血水用扫帚打扫了。后他到院坝听到谭某乙在喊他,他回去并让谭某乙进屋。谭某乙见他已经将冉某乙弄到堂屋躺好了,他去看了冉某乙后就离开了。他将门关上后就到楼上看了会电视就睡觉了,后是派出所民警到他家里将他带到了派出所,他二女儿黎某甲、村长和支书是和派出所民警一块到他家的。他在打冉某乙的时候,冉某乙由于有病,身体不是很灵活,就没有还击他,也没有怎么躲避,基本上是站在那里让他打。他和冉某乙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而且有时他也动手打冉某乙,冉某乙不会还手。当时是他将冉某乙打伤流血的,他没想将冉某乙打死。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万亨因琐事与患有严重冠心病的被害人冉某乙发生争执后,用拳头、火钳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肋骨多根骨折造成呼吸运动障碍合并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虽然慢性阻塞性肺病对其死亡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黎万亨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黎万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相应刑罚处罚。被告人黎万亨患有与文化有关的精神障碍,其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万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万亨减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万亨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且被害人冉某乙系黎万亨的妻子,冉某乙患有冠心病和慢性肺部疾病,对其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请求在量刑予以考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黎万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万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7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宁杰人民陪审员 龙文富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