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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金霞与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霞,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404号原告朱金霞。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徐江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霞与被告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