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史云涛与查立国、李天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立国,李天强,史云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立国。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强。委托代理人史安强,新泰国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云涛。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查立国、李天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查立国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涛,上诉人李天强的委托代理人史安强,被上诉人史云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付昕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