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义清与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清,王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191号原告郑义清,职工。被告王建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清诉被告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义清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义清负担。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