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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义清与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清,王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191号原告郑义清,职工。被告王建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清诉被告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义清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义清负担。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