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吉平诉XX、邵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第980号原告刘某,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盘山村。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派出所拔茅村。被告邵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派出所拔茅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负责人程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长 伍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