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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成与邱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邱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756号原告陈成,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邱雪琴,女,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陈成与被告邱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南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成诉称,2014年5月23日,被告邱雪琴以做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1个月后还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雪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邱雪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成借款2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今向陈成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借款人邱雪琴2014年5月23日”。借款后,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为不定期借贷,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原告主张起诉前已向被告催告过的证据不足,催告时间可确定为起诉之日,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并未还款,所借款项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雪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150元,由被告邱雪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红桦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