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6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庆秋与王彦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庆秋,王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48号申请人陈庆秋,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王彦斌,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陈庆秋以与被申请人王彦斌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彦斌在绥棱县某某乡某某村所分家庭承包地1.2垧水田的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庆秋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庆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王彦斌在绥棱县某某乡某某村所分家庭承包地1.2垧水田的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彦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