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路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路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90号原告王桂珍,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5日。被告路建丽,女,汉族,约48岁。原告王桂珍诉被告路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原告王桂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妍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