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梅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梅锦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红卫教育口*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梅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梅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3377元,由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骆红梅审 判 员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空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