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李德豪与卢刚买卖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134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豪,卢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李德豪,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被告:卢刚,身份证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李德豪诉被告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豪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从我档口购货伍万捌仟柒佰元(58700元),当时承诺三天付给我,结果到11月11日都没还给我,我就找到他问怎么回事,他当时给我打了一个欠条,承诺到11月14日全部结清,没还清愿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在11月12日以广东农行假信息给我,说还款40000元,但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他的钱,还被他将我的电话拉入黑名单,现在人也找不到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卢刚支付货款58700元。被告卢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自2015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液晶屏,开始时是钱货两清,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原告拿了58700元的液晶屏,并称3天后付款,但到期未付。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德豪货款共计(¥58700.00”)如未还清,愿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卢刚,2015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原告称被告逾期未付款,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款后,被告应支付相关货款。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587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豪支付货款5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卢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碧云人民陪审员 陈键豪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