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其木格与王小莉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其木格,王小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45号申请人其木格,女,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小莉,女,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其木格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小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木格的蒙KX65**车及现金5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其木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小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木格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