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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峰与被告王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峰,王保林,白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136-1号原告袁晓峰。被告王保林。被告白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峰与被告王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保林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6幢1单元21层12102房产一处(合同登记号Y09098060;预售证号2009060)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王保林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6幢1单元21层12102房产一处(合同登记号Y09098060;预售证号2009060);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