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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闫建房、刘海洙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房,刘海洙,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61号原告闫建房。原告刘海洙。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泉岭路*号中商国际大厦**层。原告闫建房、刘海洙为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及的另一法定继承人王秀美身份正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另外法定继承人身份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致使本案原告不确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丽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