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小山与朱慧、卢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山,朱慧,卢玉莲,黄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山。被执行人朱慧。被执行人卢玉莲。被执行人黄靖。关于杨小山申请执行朱慧、卢玉莲、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靖,朱慧,卢玉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靖有房产。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靖所有的位于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2栋1单元3-3号。二、被执行人黄靖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靖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靖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