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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郄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2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东海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郄某向中国银行东海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0的中银都市卡,至2014年6月9日该卡被郄某透支本金20039.42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郄某仍不归还。被告人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6月25日、2016年3月7日偿还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照片、前科劣迹登记表、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赵雪丹陈述;被告人郄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学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浩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