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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涛诉王国改、王国利、谢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王国改,王国利,谢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377-3号原告:黄涛,男。被告:王国改,男。被告:王国利,女。被告:谢志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涛诉被告王国改、王国利、谢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原告黄涛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裁定查封了被告王国改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XXXX小区8幢XXXX室。之后,原告黄涛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本案已无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应当解除对该标的物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国改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XXXX小区8幢XXXX室的保全。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