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霞、周文与被上诉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霞,周文,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霞,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任玉斌,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上诉人蔡霞、周文因与被上诉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霞、周文及委托代理人任玉斌,被上诉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蔡霞、周文。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