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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霞、周文与被上诉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霞,周文,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霞,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任玉斌,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上诉人蔡霞、周文因与被上诉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霞、周文及委托代理人任玉斌,被上诉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蔡霞、周文。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