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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龙执字第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温余明与廖运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余明,廖运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0)龙执字第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余明,农民。被执行人廖运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1990)龙经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张群英与被执行人廖运添系夫妻关系,张群英在银行有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夫妻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运添之妻张群英在银行的存款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应予清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运添之妻张群英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