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大观与郑效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观,郑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观,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效飞,又名郑效心,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大观以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