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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大观与郑效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观,郑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观,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效飞,又名郑效心,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大观以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