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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营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刘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吴希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营,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刘营系个人原因离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即生效。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给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郭安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