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庆华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314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被告刘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全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