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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范雅芳与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雅芳,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5民初60号原告:范雅芳,男,被告: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范雅芳与被告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依法由审判员冯香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前给付原告范雅芳购房款54248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