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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友树与李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树,李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刘友树。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明。原告刘友树诉被告李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开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友树诉称: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石,于2013年1月24日在原告处购买砂石共计4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会立即给付。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均无果。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款4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款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开明未作答辩。原告刘友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开明差欠原告刘友树砂石款43000元。被告李开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刘友树所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被告李开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对于原告刘友树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刘友树与李开明系同村关系。李开明因承接的工程需要,向刘友树购买砂石,并于2013年1月24日向刘友树出具欠条一张。后刘友树催要欠款无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开明向原告刘友树出具欠条,载明差欠砂石款43000元,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开明应当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刘友树要求被告李开明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刘友树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李开明自2013年1月24日双方结算时一直未能支付货款,故应当支付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刘友树要求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友树货款43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保全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李开明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返还,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迁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项化雨附件: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