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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菊与鞍山市电影公司、鞍山市文化局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金菊,女。再审申请人金菊因与鞍山市电影公司、鞍山市文化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行立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金菊申请再审称,2006年退休以来,鞍山市电影公司、鞍山市文化局克扣十年的退休金20余万元及其他退休待遇,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金菊主张2006年退休后,鞍山市电影公司、鞍山市文化局克扣十年的退休金20余万元及其他退休待遇,因金菊于2006年1月5日与鞍山市电影公司签订《协议书》,关于工资等待遇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发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金菊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金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