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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9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左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