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温夏强与吴国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夏强,吴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温夏强。被执行人吴国海。申请执行人温夏强与被执行人吴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国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夏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三、执行费人民币6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国海人民币51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丹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培津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