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晓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英,房公寓,吉林市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794号原告:朱晓英,女。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公寓,男。被告:吉林市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磊,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玲,该公司员工。原告朱晓英诉被告房公寓、吉林市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晓英的委托代理人王作武,房公寓,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晓英诉称:2015年8月17日10时30分许,朱晓英的丈夫王新生骑电动车载着朱晓英在吉林大街正常行驶,行至中海大厦附近时,被房公寓驾驶的吉BTXX**号出租车刮倒,导致朱晓英、王新生受伤住院治疗。经朱晓英自行委托,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误工损失日为伤后时始2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房公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誉达公司,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朱晓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房公寓赔偿医疗费10210.84元、护理费1861.2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7444.8元、鉴定费6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2666.84元;二、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房公寓辩称:事故发生后,房公寓已垫付医疗费3500元,如人保公司赔付后仍有剩余,应将该款项给付房公寓。朱晓英已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再要求营养费。事故发生时,朱晓英已年满55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誉达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誉达公司将肇事车辆承包了给房公寓。朱晓英诉请的损失金额过高,不存在误工费。人保公司辩称:对朱晓英诉请的合理损失,人保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对医疗费,人保公司同意在医保用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医保用药范围的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即甲类药100%赔偿、乙类药75%赔偿、丙类药不赔偿。朱晓英已达到退休年龄,诉请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属重复请求。交通费数额过高。人保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10时30分许,朱晓英的丈夫王新生骑电动车载着朱晓英在吉林大街正常行驶,行至中海大厦附近时,被房公寓驾驶的吉BTXX**号出租车刮倒,导致朱晓英、王新生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房公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吉BTXX**号出租车的所有人为誉达公司,2015年3月23日誉达公司将该车承包给房公寓。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朱晓英、王新生系非农业户口。朱晓英受伤后被送往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朱晓英为左手外伤、左腕部外伤、左膝关节外伤、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症、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出院后朱晓英自行委托,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误工损失日为伤后时始2个月。房公寓、誉达公司、人保公司对该鉴定本身无异议,但均认为朱晓英已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朱晓英住院期间,房公寓为其支付医疗费3500元。王新生受伤后被送往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王新生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部头皮挫伤、左侧肩部皮肤擦伤、左侧腰部外伤、左侧膝部外伤。出院后诊断,全休半个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护理证明、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病人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机动车保险单、户口簿、3500元收条、驾驶员管理服务协议、人保公司医药费用审核单。根据朱晓英的诉讼请求和房公寓、誉达公司、人保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朱晓英诉请的各项损失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人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商业三者险,仍有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的承租人房公寓承担赔偿责任。朱晓英请求赔偿数额的合理部分:1、医疗费,朱晓英门诊及住院治疗共花费10210.84元,其中在人保公司赔偿范围内的为6331.45元,3879.39元不在赔偿范围内。2、护理费,二级护理15天,护理费为1861.2元(124.08元×15)。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15)。4、误工费,因发生事故时朱晓英已满55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且其未提交有交证据证实现在仍在工作,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5、鉴定费,因误工费不予支持,故为鉴定误工损失日所花费的鉴定费也不予支持。6、交通费,本院认为100元为宜。7、营养费,结合朱晓英的伤情,本院认为300元为宜。上述损失合计13972.04元,含房公寓已给付的3500元。本起交通事故有两名伤者,人保公司理应按两名伤者的损失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现朱晓英、王新生主张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王新生的各项损失,再对朱晓英的损失进行赔偿,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另案中,本院已判决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王新生5335.44元,在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5878.51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偿200元。现人保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4664.56元,在医疗费赔偿项下的赔偿限额为4121.49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800元。根据本院对朱晓英各项损失的认定,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朱晓英护理费1861.2元、交通费100元;在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医疗费4121.49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2209.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4009.96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且房公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207.97元(4009.96×80%),剩余801.99元由房公寓赔偿。不在人保公司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3879.39元,也由房公寓承担赔偿责任。房公寓应赔偿朱晓英各项损失合计4681.38元,已给付35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晓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9190.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房公寓赔偿原告朱晓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4681.38元(已给付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朱晓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朱晓英负担221元,由被告房公寓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部审员刘广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