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430号原告于某,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马某,男,1993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