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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仁富与赵建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富,赵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26号申请人:李仁富。被申请人:赵建华。申请人李仁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建华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民盛花园96幢404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赵建华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民盛花园96幢404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