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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小菊与宁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菊,宁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张小菊,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志强,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菊诉被告宁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菊负担。审判长  耿建立审判员  李洪斌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