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小菊与宁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菊,宁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张小菊,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志强,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菊诉被告宁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菊负担。审判长 耿建立审判员 李洪斌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