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白文松与吕清江、胡花子、吕保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松,吕清江,胡花子,吕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白文松,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清江,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花子,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保国,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19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吕清江所有的、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的商业用房151.89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清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吕清江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的商业用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人白铁中所有的、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涧河路北侧的两套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