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中静与易刚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静,易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22号申请人:孙中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易刚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中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易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易刚强主动与申请人孙中静协商,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全部材料款付清。在被执行人易刚强履行期间,申请人孙中静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凯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