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与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06号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负责人:田永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赵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诉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