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徐高平、王志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徐高平,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151号。法定代表人曹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志强,该行抚州分行营业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高平。被告王志恋。被告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徐高平,职务董事长。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诉被告徐高平、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邹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高平、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恋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诉称,被告徐高平于2014年5月28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借贷(金易达卡)”,双方签定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授信其可融资借贷额度为50万元,约定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90天,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按日计息。被告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3月13日,被告办理了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但到期后被告未偿付到期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还,均失联,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本案之《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2、被告徐高平立即偿还本案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截止2015年6月15日的利息23500元;3被告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高平于2014年5月28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借贷(金易达卡)”,双方签定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约定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为被告徐高平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三年,从2014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授信期间内,徐高平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90天,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按日计息,实行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同日,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告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王志恋亦于当日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出具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函》,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3月13日,被告徐高平最后一次办理了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扣除卡内余额,实际借款金额为497269.11元,但到期后未偿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4月17日,尚仍欠本金497269.11元,利息102681.98(含手续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函、金易达卡领取确认书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徐高平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借贷(金易达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徐高平最后一次办理了50万元人民币贷款后,到期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6年4月17日,被告徐高平尚欠本金497269.11元,利息102681.98(含手续费),被告徐高平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予以偿还。2016年4月18日之后应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其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告徐高平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二、被告徐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贷款本金497269.11元,及截止2016年4月17日的利息102681.98(含手续费)。2016年4月18日之后应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5元,由被告徐高平、王志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志峰审判员 邱 峰审判员 邓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