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94号原告马某某。(未到庭)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