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执字第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酒泉市鑫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兴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鑫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766-2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鑫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兴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鑫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兴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鑫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鑫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