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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696号原告江某某,男,1986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小波,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1987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于2016年0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大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