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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淑娥等与伍彩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中,刘淑娥,杨超雄,杨花云,伍彩成,宋玉兰,伍良吉,伍良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17号原告杨建中。原告刘淑娥。原告杨超雄。原告杨花云。委托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波,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彩成。被告宋玉兰。被告伍良吉。被告伍良菊。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中、刘淑娥、杨超雄、杨花云与被告伍彩成、宋玉兰、伍良吉、伍良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志强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中、刘淑娥、杨超雄、杨花云诉称:2009年6月4日,杨建中、刘淑娥、杨超雄、杨花云依法取得新邵县雀塘镇军田村1组地块名称为大丘、雷家井、自蚁塘、土,总面积为4.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原告承包的雷家井0.1责任田,自蚁塘0.6亩责任田以及0.1亩土强行耕种。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新邵县雀塘镇军田村1组4.55亩责任田、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责令上列被告立即停止对上列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排除对原告承包土地耕种的妨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原告的诉权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原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之诉,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为原告实际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建中、刘淑娥、杨超雄、杨花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建中、刘淑娥、杨超雄、杨花云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黎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