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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998号原告韩某,略。被告李某,略。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 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