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998号原告韩某,略。被告李某,略。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 鈜 来自